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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深圳市知识经济协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Knowledge Econom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深圳知识经济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探索、推进、协调、服务,使会员在知识经济时代紧跟网络化数字化的步伐,转变观念、明确方向、提升能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处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B座3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在知识经济时代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助政府制定宏观战略和行业政策;
(二)研究探索知识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帮助会员制定实际可行的生存发展对策;
(三)组织编印内部刊物,为会员提供及时的理论和信息服务;
(四)开发建设网络化系统和数字化资源,搭建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等服务;
(五)与国内外有关团体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学术研讨、会员教育培训等活动,促进会员的知识创新和能力提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及政府资助;
(三) 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由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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